教育部昨(十九)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將使代理教師完整聘期具有法源基礎,並於今(一百十二)年八月全國施行,以保障代理教師權益。
教育部表示,考量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約,係保障渠等權益之重要依據,參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1項、第21條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13點規定,新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之1,明確規範聘約應約定之事項。並參考同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新修辦法第5條之2第2項、第3項,定明學校聘任整學期或整學年課務的長期代理教師,其聘期應自當學期起日至當學期訖日止或自當學年起日至當學年訖日止。為進一步保障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益,實務上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可能因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且有必要給予渠等協助,參考教師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規定,新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4條第6款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協助,並準用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寒暑假代理教師到校情形,新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之2第1項,指出已有完整聘期且未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為避免干擾聘期尚未結束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新修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新修條文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適用於一百十二學年度以後聘任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