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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中慶律師報你知→洗錢防制法三讀修正,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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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5-30 12:55:48

立法院在十九日通過了《洗錢防制法》的修正案,其中包括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和第16條的條文修正。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的目的是因應犯罪集團的細分工作和有計劃性地收集人頭帳戶的行為。在發現這些犯罪集團成員收集帳戶和帳號時,卻無法對他們處罰,因為他們尚未將犯罪所得匯入。此外,由於難以證明提供帳戶者或收集帳戶者的主觀犯罪意圖,犯罪集團可以肆無忌憚地使用人頭帳戶,這對犯罪調查造成了困擾,也使得追討犯罪所得變得困難。因此,為了切斷詐騙集團的非法金流源頭,修法採取了「全面防堵」和「標本兼治」的方向。 首先,在第15條之1的修正中,新增了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的罪行,對於收集帳戶的犯罪集團提供了獨立的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以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新臺幣三千萬元的罰金。第15條之2則明確規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或帳號交付或提供給他人使用,違反者將由警察機關先行裁處告誡,若在告誡後五年內再犯者,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此外,對於惡性程度較高的「賣」帳戶或帳號,或一次性交付三個以上帳戶或帳號的行為,將直接面臨科以上的刑事處罰。同時,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交易業務事業和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被要求進行高風險帳戶的功能控管,以自我管理的方式降低再犯風險。


三讀第16條文則是配合這些新增條文,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的域外效力。法務部並表示,本次修法是以「擴大處罰」、「加重刑責」、「斷絕人援」、「斬斷金脈」為核心,希望透過完備法制面的具體作為,將給予執法機關打詐利器,提升詐欺、洗錢犯罪的查緝及定罪效能,保護國家人民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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